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簡,253,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蕙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蕙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列關於有期徒刑2年執行完畢日期增列「民國105年12月3日」;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應增列「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毒品低度行為,為施用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因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與本案犯行、罪名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具有關聯性及類似性,顯然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46號
被 告 林蕙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蕙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3月15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為100年度毒偵字第659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77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幫助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0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8月、2年、1年2月接續執行,於105年12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中有期徒刑2 年執行完畢。
因施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2月5日8時54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友人位於宜蘭縣頭城鎮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電子菸內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7年12月4日22時50 分許,為警在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4段129號前攔查,並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蕙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結果,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記錄(檢體編號TO0000000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委驗機構編號TO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 惟 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 珦 麟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