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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劉寶桂
被 告 林瓏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39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瓏憲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吳劉寶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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