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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贏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贏政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更正為「葉贏政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贏政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顯係「葉贏政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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