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吳宗翰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案件尚未執畢,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拘役50日。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附表一: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侵占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50日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6簡 │(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6簡 │ 否 │
│之刑 │ 996號合併定拘役50日) │ 996號合併定拘役50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8月2日2時許 │ 106年8月2日3時33分許 │ 106年5月17日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6年度偵字第5676、5680號 │ 106年度偵字第5676、5680號 │ 107年度調偵續緝字第1、2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6年度簡字第996號 │ 106年度簡字第996號 │ 107年度簡字第867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6年11月01日 │ 106年11月01日 │ 107年10月1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6年度簡字第996號 │ 106年度簡字第996號 │ 107年度簡字第867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6年11月29日 │ 106年11月29日 │ 108年01月07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
│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89號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89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號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
附表二:
┌──────┬──────────────┬──────────────┬──────────────┐
│編 號│ 一 │ 二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侵占 │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曾否與他罪合│ │ │ │
│併定其應執行│ 否 │ 否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8月12日 │ 106年12月7日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
│偵查(自訴) │ 107年度調偵緝字第13號 │ 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 │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967號 │ 107年度簡字第1213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9月28日 │ 107年10月30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967號 │ 107年度簡字第1213號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11月05日 │ 107年12月04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算壹日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67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