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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寬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寬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又犯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寬梁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其中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附表一編號四至五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一編號六至七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六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二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附表一編號二十四至二十五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附表一: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訴 │(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訴 │(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訴 │
│之刑 │ 257號合併定1年6月) │ 257號合併定1年6月) │ 257號合併定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1月14日上午7時30分許 │ 105年11月21日中午某時 │ 105年12月06日中午某時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5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 │ 105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 │ 105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 │
│案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3、21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3、21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3、21號 │
├───┬──┼──────────────┼──────────────┼──────────────┤
│ │ 法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6年12月07日 │ 106年12月07日 │ 106年12月07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6年12月29日 │ 106年12月29日 │ 106年12月29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2號 │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2號 │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2號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4-5經宜蘭地院106簡 │(附表編號4-5經宜蘭地院106簡 │(附表編號6-7經宜蘭地院107簡 │
│之刑 │ 922號合併定10月) │ 922號合併定10月) │ 30號合併定10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4月01日上午某時 │ 106年05月15日某時 │ 106年07月22日某時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6年度毒偵字第725、764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725、764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306、1388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6年度簡字第922號 │ 106年度簡字第922號 │ 107年度簡字第30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6年11月24日 │ 106年11月24日 │ 107年01月2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6年度簡字第922號 │ 106年度簡字第922號 │ 107年度簡字第30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6年12月28日 │ 106年12月28日 │ 107年02月08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9號 │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9號 │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7號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否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6-7經宜蘭地院107簡 │ │ │
│之刑 │ 30號合併定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8月14日13時20分許回 │ 106年03月02日上午某時許 │ 106年03月19日晚上10時許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1306、1388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432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395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30號 │ 106年度簡字第721號 │ 106年度簡字第765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1月22日 │ 106年08月30日 │ 106年09月08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30號 │ 106年度簡字第721號 │ 106年度簡字第765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2月13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7號 │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8號 │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76號 │
└──────┴──────────────┴──────────────┴──────────────┘
┌──────┬──────────────┬──────────────┬──────────────┐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4月18日凌晨1時50分許 │ 106年09月04日凌晨1時20分許 │ 106年09月02日凌晨3時50分許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6年度偵字第3188號 │ 106年度偵字第6123號 │ 106年度偵字第6123、6449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7年度易字第16號 │ 106年度易字第615號 │ 106年度易字第637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2月09日 │ 107年03月15日 │ 107年03月1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7年度易字第16號 │ 106年度易字第615號 │ 106年度易字第637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03月19日 │ 107年04月09日 │ 107年04月09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81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0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9號│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 │ │(附表編號15-16經宜蘭地院107 │
│之刑 │ │ │ 簡135號合併定10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9月29日凌晨0時45分許 │ 105年12月29日凌晨1時50分許 │ 106年06月27日9時35分許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6年度偵字第6262號 │ 106年度偵字第2718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921、951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6年度易字第633號 │ 106年度原易字第30號 │ 107年度簡字第135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1月30日 │ 107年02月14日 │ 107年03月26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6年度易字第633號 │ 106年度原易字第30號 │ 107年度簡字第135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03月05日 │ 107年03月29日 │ 107年04月1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 │算壹日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7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38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6號│
└──────┴──────────────┴──────────────┴──────────────┘
┌──────┬──────────────┬──────────────┬──────────────┐
│編 號│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否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5-16經宜蘭地院107 │ │ │
│之刑 │ 簡135號合併定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7月10日9時46分採尿時 │ 106年08月14日凌晨2時26分許 │ 106年06月27日上午9時35分許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起至同年月29日晚間7時30分 │
│ │ │ │ 許間某日某時許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6年度毒偵字第921、951號 │ 106年度偵字第5408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135號 │ 106年度易字第626號 │ 107年度簡字第64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3月26日 │ 107年02月23日 │ 107年01月24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135號 │ 106年度易字第626號 │ 107年度簡字第64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04月12日 │ 107年04月30日 │ 107年04月1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 │算壹日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6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8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42號│
└──────┴──────────────┴──────────────┴──────────────┘
┌──────┬──────────────┬──────────────┬──────────────┐
│編 號│ 十九 │ 二十 │ 二十一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 │ │(附表編號21-22經宜蘭地院107 │
│之刑 │ │ │ 易268號合併定1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5月24日凌晨1時許 │ 106年02月26日晚上8時許 │ 106年12月03日晚上7、8時許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6年度偵字第4682號 │ 107年度偵字第1928號 │ 107年度偵字第1928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6年度易字第618號 │ 107年度易字第268號 │ 107年度易字第268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5月01日 │ 107年06月14日 │ 107年06月14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6年度易字第618號 │ 107年度易字第268號 │ 107年度易字第268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05月31日 │ 107年07月12日 │ 107年07月1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否 │
│罰金之案件 │ │算壹日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90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59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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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二十二 │ 二十三 │ 二十四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否 │ 是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1-22經宜蘭地院107 │ │(附表編號24-25經宜蘭地院107 │
│之刑 │ 易268號合併定1年5月) │ │ 簡450號合併定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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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6年12月07日晚上7、8時許 │ 106年10月02日至同年10月7日│106年09月27日或28日晚間某時 │
│ │ │ 間某日18時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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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7年度偵字第1928號 │ 107年度偵字第2346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538、1539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7年度易字第268號 │ 107年度易字第304號 │ 107年度簡字第450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6月14日 │ 107年06月12日 │ 107年09月19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7年度易字第268號 │ 107年度易字第304號 │ 107年度簡字第450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07月12日 │ 107年07月19日 │ 107年10月1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罰金之案件 │ │ │算壹日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60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1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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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二十五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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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是 │ │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4-25經宜蘭地院107 │ │ │
│之刑 │ 簡450號合併定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10月12日晚間某時許 │ │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 │
│偵查(自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1538、1539號 │ │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450號 │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9月19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450號 │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10月11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罰金之案件 │算壹日 │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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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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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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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
│併定其應執行│ │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01月04日18時許 │ 107年01月05日凌晨2時15分許 │ │
│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
│偵查(自訴) │ 107年度偵字第1437號 │ 107年度毒偵字第386號 │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465號 │ 107年度簡字第754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7年08月13日 │ 107年07月31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7年度簡字第465號 │ 107年度簡字第754號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7年09月03日 │ 107年08月30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罰金之案件 │ │算壹日 │ │
├──────┼──────────────┼──────────────┼──────────────┤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36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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