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183,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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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黃建凱


具 保 人 盧友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友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友友因被告即受刑人黃建凱(下稱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命其具保,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後獲釋,嗣被告因前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6月,並於107年12月10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嗣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傳喚、拘提受刑人,暨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執行,均無所獲,且被告未在監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函、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為憑,依前開事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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