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即被告 吳偉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徐承毅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承毅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禁止出境、出海。
理 由本件被告徐承毅,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為保全對被告日後之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之執行,爰並予禁止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