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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因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7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復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嗣因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因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
再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3 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555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6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2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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