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02,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世杰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世杰因毀棄損壞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毀棄損壞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在案,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3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另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另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在案,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6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3年4 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25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9 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6 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250 號函暨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