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0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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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聲字第4028號、105 年度聲字第41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 年3 月8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555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5 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4 月1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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