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18,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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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厚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字第七五六號、一0八年執聲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厚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厚恩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三 月 廿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三 月 廿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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