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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賢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侵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①、②等罪經本院以104 年聲字50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3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29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2月8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8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8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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