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38,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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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亞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亞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亞洲因搶奪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0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7年3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92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6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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