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嘉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嘉凱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沈嘉凱因犯附表等3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6 年6 月6 日凌晨0 時35分許」),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