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82,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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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郅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郅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

三、查被告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8月、10月確定,前揭諸罪,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定應執行4年7月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10月、6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月26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68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1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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