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90,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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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志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八年執聲付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志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簡志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嗣分別定應執行刑一年八月、八月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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