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311,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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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郁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郁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郁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4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7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10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4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7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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