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329,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成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成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成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聲字第519號、104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4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33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4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0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