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330,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克祺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麻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8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並與前開4 月徒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下稱甲案)。

又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刑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64 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 月確定,並與其所犯盜匪等案件所餘殘刑5 年2 月29日、甲案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89年1 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181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 年6 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0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8 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