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再,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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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於98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憶如對於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66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僅提出刑事再審暨理由狀1份,並未附具上開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定意旨,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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