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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中清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二六、四六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三 月 廿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三 月 廿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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