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附民,14,2019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高文花


送達代收人 高彥儒


被 告 陳添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添如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3 號),經原告高文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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