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附民,2,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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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明哲

被 告 吳冠瑋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536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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