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附民,20,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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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楊美鈴


被 告 許哲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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