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韓威霆
被 告 沈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1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