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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羽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游智閔告訴被告羅羽禾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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