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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8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上列被告李家慶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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