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胡中秋
劉香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紘瑞
被 告 謝坤廷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訴字第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