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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元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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