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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乙(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0000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丙○○
戊○○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8 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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