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原交附民,7,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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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丁正華



被 告 高志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志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丁正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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