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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芳珍
被 告 潘初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簡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初英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簡字第8 號),經原告王芳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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