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原簡附民,4,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丁翊涵
被 告 羅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 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雅玲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簡字第17號),經原告丁翊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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