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原附民,12,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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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王曼平
被 告 王漢武
譚楷勳
黃建弘

劉睿騰
林鼎鈞

劉馥誠
劉子宏
王程煒
張世傑
張至杰

呂學勤


林鈞承
徐淨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漢武等人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王曼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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