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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CONG ANH(中文姓名:武功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鄭家權」名義之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大同莊園建案工地」查獲被告VO CONG ANH(中文姓名:武功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78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該案中扣案之偽造「鄭家權」名義之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1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VO CONG ANH(中文姓名:武功映)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478號職權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至扣案之偽造「鄭家權」名義之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1張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不諱,亦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78號卷宗無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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