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撤緩,27,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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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志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執聲字第337號、109年執緩助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7年7月24日確定。

另於緩刑前之106年11月5、6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1年9月,嗣最高法院於緩刑期內之109年4月29日駁回上訴而確定。

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7年7月24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7年7月24日起至112年7月23日止;

詎受刑人復於緩刑前之106年11月5、6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3年7月、1年9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338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9年4月29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依前所述,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受刑人已符合緩刑撤銷之法定要件,依法即應撤銷緩刑之宣告,是檢察官於法定期間之109年7月22日聲請撤銷緩刑,依法自屬有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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