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易,225,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高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高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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