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