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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仲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仲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許仲傑以Michellelo之名稱並以女性角色參與星城Online線上遊戲,於民國107年6、7月間透過星城Online線上遊戲結識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對乙○○佯稱其係女性,在臺北市林森北路販賣檳榔,並將其line通訊軟體之聯絡方式提供予乙○○,使乙○○透過line與之聯繫後,即自107年7月下旬起,接續以其沒錢吃飯、要幫狗剪毛洗澡及送美容院、因工作需要必須置裝、要買電扇、買保養用品、要維修機車、要購買祭品、要買隱形眼鏡等等為由,向乙○○借款,並佯稱要替乙○○存錢,而要求乙○○將錢轉帳至其帳戶,使乙○○因誤認許仲傑係女性,並因許仲傑曾對其表示二人有進一步之可能,致乙○○陷於錯誤,以為可與女性交往,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桃園市觀音區十全路住處,透過網路銀行自其附表所示之帳戶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許仲傑設於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仲傑因而向乙○○詐得新台幣(下同)103,810元。
嗣因乙○○要求與許仲傑見面後,許仲傑即藉詞推托,並開始對乙○○不予理會,乙○○始發現遭到詐騙。
二、案經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許仲傑對於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對乙○○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被告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復有乙○○設於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乙○○設於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以及許仲傑設於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資佐證。
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向告訴人詐欺取財,其時間緊接,且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割,顯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僅成立詐欺取財之一罪。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接續詐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警詢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見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號卷第7頁),詐取被害人財物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態度良好,惟尚未履行和解內容及賠償被害人損失(參見卷附和解筆錄及電話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揭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與被害人乙○○達成民事和解,已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上開規定,不再予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帳帳戶 │轉帳原因│轉帳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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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百零七年七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元 │
│ │二十八日上午十│ │ │ │
│ │時二十五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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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百零七年七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三千元 │
│ │三十一日下午五│ │ │ │
│ │時七分許 │ │ │ │
├──┼───────┼──────┼────┼─────┤
│三 │一百零七年七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二千元 │
│ │三十一日晚上八│ │ │ │
│ │時八分許 │ │ │ │
├──┼───────┼──────┼────┼─────┤
│四 │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誤認許仲│三萬元 │
│ │一日凌晨四時四│ │傑可替其│ │
│ │十七分許 │ │存錢 │ │
├──┼───────┼──────┼────┼─────┤
│五 │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誤認許仲│二萬二千元│
│ │一日下午六時十│ │傑可替其│ │
│ │五分許 │ │存錢 │ │
├──┼───────┼──────┼────┼─────┤
│六 │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二千元 │
│ │二日凌晨一時許│ │ │ │
├──┼───────┼──────┼────┼─────┤
│七 │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三千元 │
│ │四日凌晨四時三│ │ │ │
│ │十五分許 │ │ │ │
├──┼───────┼──────┼────┼─────┤
│八 │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七千元 │
│ │四日下午五時十│ │ │ │
│ │八分許 │ │ │ │
├──┼───────┼──────┼────┼─────┤
│九 │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二千元 │
│ │五日凌晨二時五│ │ │ │
│ │十四分許 │ │ │ │
├──┼───────┼──────┼────┼─────┤
│十 │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二千元 │
│ │五日上午七時四│ │ │ │
│ │十三分許 │ │ │ │
├──┼───────┼──────┼────┼─────┤
│十一│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元 │
│ │六日凌晨一時四│ │ │ │
│ │十四分許 │ │ │ │
├──┼───────┼──────┼────┼─────┤
│十二│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二千元 │
│ │七日中午十二時│ │ │ │
│ │二十七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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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二千元 │
│ │七日下午三時五│ │ │ │
│ │十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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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誤認許仲│一萬五千元│
│ │七日下午五時三│ │傑可替其│ │
│ │十七分 │ │存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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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元 │
│ │八日晚上七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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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元 │
│ │十一日中午十二│ │ │ │
│ │時三十一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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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元 │
│ │十一日晚上十時│ │ │ │
│ │十八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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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一百零七年八月│兆豐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元 │
│ │十二日上午六時│ │ │ │
│ │四十分許 │ │ │ │
├──┼───────┼──────┼────┼─────┤
│十九│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元 │
│ │十三日凌晨零時│ │ │ │
│ │二十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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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 │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九百元 │
│ │十四日上午五時│ │ │ │
│ │十九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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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三百一十元│
│ │二十日凌晨一時│ │ │ │
│ │六分許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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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七百元 │
│ │二十四日下午一│ │ │ │
│ │時二十六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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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五百元 │
│ │二十四日下午三│ │ │ │
│ │時四十三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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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三百元 │
│ │二十五日凌晨零│ │ │ │
│ │時四十九分許 │ │ │ │
├──┼───────┼──────┼────┼─────┤
│廿五│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一千五百元│
│ │二十五日上午十│ │ │ │
│ │時四十二分許 │ │ │ │
├──┼───────┼──────┼────┼─────┤
│廿六│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三百元 │
│ │二十八日下午六│ │ │ │
│ │時三十一分許 │ │ │ │
├──┼───────┼──────┼────┼─────┤
│廿七│一百零七年八月│台新商業銀行│借款 │三百元 │
│ │二十九日下午六│ │ │ │
│ │時三十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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