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江淑琇
被 告 黃建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7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建祥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江淑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