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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王聖翔
法定代理人 王弘耀
被 告 鄭智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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