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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曹國平
被 告 金學良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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