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聲,103,2020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雄因附表等拾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志雄因犯附表等1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8 年4 月2 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