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聲,268,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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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豪



具 保 人 林峯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峯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東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東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0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林峯立於民國108年1月22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前開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0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宜蘭地檢署依被告、具保人之住所地,寄發執行傳票及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前到案執行函,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通知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函覆之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

又被告現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受法院裁定羈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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