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聲,27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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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0號、109年度執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智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處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此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4號、第89號、第706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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