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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裕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裕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裕明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盧裕明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96年度易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罪、6月、7月、8月共2罪、96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7罪、5月共3罪,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
又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6月、97年度易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共3罪、4月共2罪、5月共7罪、8月共5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100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3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7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3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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