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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智偉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2罪)、一年、三月、九月(3罪)、五月、八月、六月(6罪)、三月、十一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確定;
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五月、三月(2罪)、五月(4罪)、六月(3罪)、一年四月、三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
復因犯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98年10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3年6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1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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