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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軒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軒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軒榮因犯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5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31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軒榮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8 年5月29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1 月28日,經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4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2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31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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