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聲,42,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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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全利



上列受刑人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全利因犯竊盜、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29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翁全利前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又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共131罪)、一月十五日(1罪)、二月(共2罪)、四月(1罪)、三月十五日(共16罪)、一年(1罪)確定;

復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共2罪)確定;

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確定,於104年5月5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1月4日,經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39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0月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297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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