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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古純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純端家中尚有一幼女,因照顧幼女及賺取家用,一時疏忽開庭時間,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無法具保,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6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而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該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23日提付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助法字31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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